【编者按】

新时代“枫桥经验”关键何在?这一命题有了新任务和新要求。11月6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在京召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这一伟大进程中,通过理论和实践上的全面创新发展,形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会上强调,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切实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加速,法治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前述会议指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最大创新发展,就是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纳入法治轨道,立足于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受理判决,让群众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从根本上实现定分止争。

新时代之下,如何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枫桥经验”如何在实践中取得新成效?为此,澎湃新闻特邀多位专家学者聚焦这一议题,以此诠释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关键所在。本篇专稿作者系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教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理论人才陈立旭教授。

“枫桥经验”这种地方性经验,为何能够被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理的典范而得以在全国推广?陈立旭表示,所谓“地方性经验”,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具有地方特征的经验,而是在特定情境中形成的经验。“地方性”也不仅仅是就特定地理地域意义上而言的,它还涉及这种“经验”得以产生的特定情境。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枫桥经验”,既是枫桥的、诸暨的、浙江的,也是全国的。

他认为,“枫桥经验”既植根于枫桥地方实践、地方文化,同时又浸润于中华民族共享的“独特文化传统、独特历史命运、独特基本国情”之中。正因如此,“枫桥经验”作为枫桥一种“特殊的”地方性经验,同时也具有普遍性的全国意义,或者说是一种共享中华特定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以及“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自觉的共同价值观”的“全国性”的“地方性经验”。

陈立旭认为,“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这个“核心”,既是特殊的又是普遍的,既是枫桥的,又是全国的,既适用于枫桥这个特定地域,又在全国具有广泛的普适性、推广性。

“枫桥经验”缘何可以历久而弥新?在陈立旭看来,把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治理体系与传统纠纷解决体系、地方乡治体系、道德教化体系有机结合在一起,从传统文化底蕴中发掘现代社会治理的源头活水,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跨越,发展出了“和合”“调解”“说理”“评理”等中华文化理念的现代形态,这正是“枫桥经验”不断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历久而弥新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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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专稿全文:

“枫桥经验”既植根于枫桥乡村治理实践,也源自枫桥独特地域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浸润于中华民族共享的“独特文化传统、独特历史命运、独特基本国情”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把先进的思想理论带到中国,以真理之光激活了中华文明的基因,引领中国走进现代世界,推动了中华文明的生命更新和现代转型。从民本到民主,从九州共贯到中华民族共同体,从万物并育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富民厚生到共同富裕,中华文明别开生面,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跨越,发展出中华文明的现代形态。”把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治理体系与传统纠纷解决体系、地方乡治体系、道德教化体系有机结合在一起,从传统文化底蕴中发掘现代社会治理的源头活水,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跨越,发展出了“和合”“调解”“说理”“评理”等中华文化理念的现代形态,这正是“枫桥经验”不断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历久而弥新的重要原因。

一、“枫桥经验”既植根于地方实践和文化又浸润于中华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浙江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这就表明,“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这个“核心”,既是特殊的又是普遍的,既是枫桥的,又是全国的,既适用于枫桥这个特定地域,又在全国具有广泛的普适性、推广性。

作为一种地方性经验的“枫桥经验”,在其产生后不久即已成为向全国推广的典型经验。1963年10月,公安部将枫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给出路、摘帽子”达到“捕人少、治安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的报告毛主席。毛主席说:这叫做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且指示要好好总结。同年11月,他再次批示要求“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1964年1月,中央向全国转发“枫桥经验”,掀起了全国性的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热潮。20世纪60年代的公安部文件中,多次提及了向全国推广“枫桥经验”给治安和敌情工作带来的作用。此后,枫桥经验不仅在内涵上不断与时俱进地创新发展,而且在不同历史时期也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作为典型经验而得以在全国推广。20世纪70年代末,枫桥人率先全国开展对“四类分子”评审“摘帽”工作,为全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枫桥干部群众积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办法,有效促进了社会稳定,被中央政法委员会授予全国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枫桥成为综合治理的典范。20世纪90年末以来,针对经济发展中产生的矛盾,“枫桥经验”发源地创设了“四前四早工作法”“矛盾化解五分法”、平安建设机制、大调解机制,有效地就地预防和化解了矛盾,被全国各地广泛地效仿。由此,也获得了一系列全国性的荣誉。

“枫桥经验”这种“枫桥”的地方性经验,为什么能够被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理的典范而得以在全国推广?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在于对“地方性经验”本身的理解。所谓“地方性经验”,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具有地方特征的经验,而是在特定情境中形成的经验。“地方性”也不仅仅是就特定地理地域意义上而言的,它还涉及这种“经验”得以产生的特定情境(包括由特定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自觉的共同价值观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枫桥经验”,既是枫桥的、诸暨的、浙江的,也是全国的。“枫桥经验”既植根于枫桥地方实践、地方文化,同时又浸润于中华民族共享的“独特文化传统、独特历史命运、独特基本国情”之中。正因如此,“枫桥经验”作为枫桥一种“特殊的”地方性经验,同时也具有普遍性的全国意义,或者说是一种共享中华特定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以及“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自觉的共同价值观”的“全国性”的“地方性经验”。

二、“枫桥经验”深厚的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枫桥经验”这种地方性经验之所以能够被作为法治、社会治理典范而向全国推广,一方面是由于其熔铸于中国人民在伟大斗争中创造的革命文化。革命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以“革命”为精神内核和价值取向、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先进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优良传统和品格风范的集中体现。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枫桥经验”的精髓。在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就已大力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即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枫桥经验”与突出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同条共贯、一脉相承。

运用群众路线就地解决矛盾,是贯穿“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过程的主题和主线。“枫桥经验”发源地把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贯穿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主线,正确处理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就地解决问题的基本精神不动摇,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在城乡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坚持矛盾不上交,不仅体现了“枫桥经验”这个地方性经验的核心要义和价值追求,更重要的是,也体现了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宗旨、党的优良传统,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我党所倡导的重要理念。

另一方面,通过教化而达到善治,通过说服、教育、感化而就地解决矛盾,不仅是枫桥的一种地方性经验、独特的地域文化,而且也是一种相对于世界、浸润于中华文化传统中的“全国性”地方性经验或中华民族共享的“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的讲话中说,“和平、和睦、和谐是中华文明五千多年来一直传承的理念,主张以道德秩序构造一个群己合一的世界,在人己关系中以他人为重。倡导交通成和,反对隔绝闭塞;倡导共生并进,反对强人从己;倡导保合太和,反对丛林法则。”纵观中华民族历史,“和合”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精神之中。春秋战国是一个“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的时代,群雄纷争、列国混战、生灵涂炭,顺理自然地使“和谐”“和平”“和睦”“祥和”成为人们的美好生活向往。诸子百家中的不少思想家都阐述了“和合”观念。秦汉以来,“和合”观念得到普遍运用,中华文化也呈现了融合的趋势。两汉之际,伴随佛教传入中国,儒道两教融合开始转变为儒佛道三教在冲突中相互融合。隋唐以来,随着天台宗等“中国化佛教”的形成和发展,三教融合趋势更加明显。宋明理学则在前一时期三教融合基础上,将儒佛道优势集于一身,从儒家立场出发完成了三教的融合。在儒佛道融合过程中,不仅“入世间”的儒家倡导“和合”,而且“出世间”的佛道两家也主张“和合”。“和合”成为中华传统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文化内核和因子,“和合”之境也成为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境界。

在中国文化传统中,“调解”“说理”“评理”不仅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了一种“和合”的社会秩序安排,反映了传统社会追求和谐、和平、和睦、祥和“礼治秩序”的理想。费孝通说,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费孝通所说的乡土社会“礼治秩序”,其实就是一种相对于世界而为中华民族共享的传统“地方性经验”或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

以“调解”“说理”“评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维持“礼治秩序”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华民族“礼之用,和为贵”独特文化传统的具体体现。据《周礼.地官》载,周代地方官中已设有专门负责“调解纠纷”“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之职。孔子是倡导调解息讼的先驱人物。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法治侧重于规范的外在刚性约束,重在对恶的惩戒,虽然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是消极的,只能“禁于将然之前”,并不能真正解决犯罪的问题。德治着重于规范的内在自律,重在对善的弘扬。所以,孔子憧憬的理想社会是一个“必也使无讼乎”的社会。“使无讼”,就是以德化人,让人家不用诉讼。孔子担任鲁司寇时,就身体力行,竭力倡导用调解方式处理讼争。

伴随儒家思想成为占统治地位思想,“无讼”观念广泛而深入地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采取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民间调解等社会化调解方式消弭矛盾,把依法调解和依礼调解贯通在一起,实现“无讼”“息讼”“德化”与‘和谐’,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普遍做法和不懈的追求目标。这就表明,“调解”“说理”“评理”这种解决纠纷方式浸润于深厚的“和”文化理念与乡土文化基础,折射出中国传统社会对“无讼”的最高追求。

此外,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90%以上人口生活于乡村的“熟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特殊主义的关系,是“我”和“我”的亲戚、朋友、邻里、熟人之间的关系,是“我”和“我”的私人生活圈之间的关系,是“熟人”和“熟人”“私人”和“私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个乡村“熟人社会”,家庭家族亲戚邻里朋友等不但成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文化生活的核心,甚至也成为政治生活的主导因素。卢作孚说,“家庭生活是中国人第一重的社会生活;亲戚邻里朋友等关系是中国人第二重的社会生活。这两重社会生活,集中了中国人的要求,范围了中国人的活动,规定了其社会的道德条件和政治上的法律制度。”在这个“熟悉”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中,社会关系大部分局限于地域内部,人际的互相依赖通常是多方面和长期的,人情往来根本无法认真清算,如果“算账”和“清算”就等于绝交,一旦“诉讼”就可能意味着世代绝交。由于矛盾纠纷常扩及家族、村庄,因此诉讼常常会形成当事者双方之间持续多年的怨恨关系,世代为仇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方法,必须以不伤害熟人之间感情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甚至其后代之间日后和睦相处。此外,“诉讼”总是有一定成本,实施“诉讼”行为,必然会消耗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就意味着在乡村“熟人社会”,“调解”“说理”“评理”是最佳,也是最经济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这种“非诉讼”的方式,既能顾及舆论、人情和面子,又能有效减轻官方的诉累、缓和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和社会矛盾。

三、中华文化传统贯通于枫桥经验从诞生到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全过程。“评理”“说理”“调解”这种体现“无讼”理念、既经济又充分顾及舆论、人情和面子的中华传统治理方式,贯穿于枫桥经验从孕育产生、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从最早的“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就地改造”,到“组织建设走在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都体现了“评理”“说理”“调解”这种传统治理理念和方式在现代枫桥的运用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枫桥经验发源地形成了村组、片区和镇三级调解组织。镇政府设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占调解总量的15%左右;包括村民和居民委员会等在内的社会力量的调解占调解总量的75%左右;各级人大代表、老党员干部、老年人等个人调解占调解总量的5%左右;派出所和法庭等调解则仅占调解总量的5%左右。调解这种非诉讼的治理方式,有效地促进了基层社会实现从化讼止争到少讼无讼的转变。正是有了长期的探索和丰富的经验,枫桥经验发源地先行意识到在市场经济、人口大流动、新媒体新技术、利益多元化等条件下,必须进一步“调解矛盾、调顺民心、调稳基础、调出和谐”,把人民调解打造成最基础、最管用、最有效的群众工作方式。诸暨市率先全国成立了县级调解总会。这一个由人民调解员以及从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管理指导工作的专门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联合社会团体,是“评理”“说理”“调解”这种传统治理理念和方式的现代形态,为全国县域提供了一种具有示范意义的全新的“大调解”模式。

“评理”“说理”“调解”这些传统理念和方法的创新性运用,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弭矛盾,理顺社会关系,从而促进了社会团结,维护了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这种做法不仅浸润于枫桥经验发源地的历史文化传统,也植根于独特的中华文化传统,因此必然伴随着“枫桥经验”向全国的传播而扩散。在各个历史时期,全国各地都有大量人员来枫桥考察学习。这些考察人员返回当地后,把“枫桥经验”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创新人民调解新机制,以“评理”“说理”“调解”等方式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枫桥经验”的本地化,维护了社会稳定。“枫桥经验”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提供了典型样本、成功范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既与“枫桥经验”相贯通,也融合了中国古代调处息讼的文化传统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因此,“枫桥经验”这种地方性经验之所以能够被作为法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理的典范而向全国推广,不仅由于其浸润于枫桥地域实践,而且也由于其浸润于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不仅由于其植根于枫桥深厚的地域文化土壤,而且也由于其熔铸于中华民族共享的“独特文化传统”“独特历史命运”和“独特基本国情”之中。

(原标题为:枫桥经验与中华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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