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物介绍二、案件介绍三、“真凶”浮现四、二次开庭五、三次开庭六、案件总结七、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分析八、案件的真相“迟来的正义”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5年被判处死刑。已在1995年被枪决。2005年,王书金供述曾***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此后,河北政法部门启动对聂树斌案核查,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人物介绍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妇女被逮捕。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罪、***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件介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把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把康***。
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妇女、***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2005年4月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
面对全国媒体的紧密关注,河北方面宣称,会尽快公布调查结果。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参加庭审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庭审后,法律人士推测,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10月20日,王书金的律师致电主审法官询问何时判决,这位刘姓法官称,因为案情特殊,在没有领导指示的情况下,他说了不算。2013年1月28日上午,“聂树斌案”被害人康菊花隐私名誉侵权案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康菊花的父母把包括聂树斌母亲在内的7名当事人告上法庭。聂树斌的申诉代理律师刘博今律师因私人原因也没有来到出庭现场,但其助理石玉成表示,刘博今等当事人在整个申诉过程中并没有侵权的事实和故意,在涉及原告方亲属的文字中也未涉及侮辱、诽谤,这些文字也都没有超出过一、二审判决书的范畴。审判庭宣布2013年2月1日宣判。二次开庭2013年6月25日上午九点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故意***一案。参加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学者、律师、新闻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二百余人。
聂树斌(1995年因犯故意***罪、***妇女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的母亲张焕枝和聂树斌的姐夫申请旁听庭审,法庭予以准许。公开审判:经历7年4次开庭后,备受关注的河北王书金案2013年7月10日二审落下帷幕。检方认为,曾经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桩******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次开庭1994,聂树斌作为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捕。1993,聂树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5,王书金被捕,供述多起犯罪,并且供述出“聂树斌”为其所为。,康某家人以隐私权上诉。,王书金上诉。判决此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再次审理了王书金一案,维持原判。2014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此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现在还没有正式结论。案件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