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3月28日讯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引人关注的是,该意见里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公办教师、管理人员到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支教和交流,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

在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方面,济南提出,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将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学标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义务教育和高中一体化民办学校,其高中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将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依法拆分后,符合民办学校设学条件的,分别申领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法人,原办学许可证依法注销。分立后的民办学校应实行独立校园办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会计制度。

收费政策方面,上述意见里提出,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市、区县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引人关注的是,济南将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上述意见里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公办教师、管理人员到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支教和交流,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而且,还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逐步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工资与公办学校同等人员一致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在规范专业及课程设置方面,济南提出,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聘用的职业技能指导教师,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教学工作。社会信誉好、教学质量高,连续3年无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院校可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现有办学条件等,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自主设置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设置条件和要求的目录专业,按有关程序报相应教育、人社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使用境外教材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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