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回复《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中提到,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答复中介绍,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同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税费优惠方面,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答复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保障师生权益方面,要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