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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23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厦门铃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烘烤工序生产时开启烘烤厂房内排气扇将恶臭气体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养殖大棚及堆料区均未完全密闭被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闽厦环罚﹝2023﹞233号

厦门铃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张厝255号之二,主要从事生物饲料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饲养黑水虻等项目。2023年8月16日、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烘烤工序生产时开启烘烤厂房内排气扇将恶臭气体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养殖大棚及堆料区均未完全密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16日、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8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你单位烘烤工序生产时开启烘烤厂房内排气扇将恶臭气体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养殖大棚及堆料区均未完全密闭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3﹞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序号10”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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