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律师解读

在现代社会,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饲养动物的种类也愈加广泛,从猫、狗、鸟、兔等发展到仓鼠、龟、蛇、蜥蜴、昆虫等,甚至有些人饲养大型危险动物干扰他人生活,为了进一步规范、引导人民群众依法饲养动物,本条规定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旨在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社会形成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本条规定延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增加了“法规”二字,并将“妨碍”改为“妨害”。

一、遵守法律法规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越来越多的人将饲养动物作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也成为部分家庭重要的家庭成员。依据本条规定,饲养动物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一)饲养动物种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如《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不得污染公共环境卫生;(四)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六)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七)不得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养犬;(八)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应当圈养、拴养,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袋或者犬笼;(九)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留场所;(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免疫证件、犬牌、标识。(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29条规定:“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二)饲养动物取得合法有效证明

《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动物防疫法》第17条第1款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三)饲养动物方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简称“公德”,是指在人类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要求每个社会公民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是生活与社会中人为了群体利益而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对于维系社会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社会公德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群体,在历史长河、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社会公德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不同的场所,具体内容不大相同。具体到饲养动物而言,也有一些应当尊重的社会公德,例如,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应当保护环境,对动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妨害他人的正常生活等。

三、不妨碍他人生活

按照规定饲养动物,是人的自由,但饲养动物而妨碍他人生活,为法律所禁止。饲养动物的行为往往涉及对于他人权利领域的干涉,因此动物饲养人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尊重道德,把不妨碍他人权利作为自己饲养动物的底线。法律所倡导的是在保障个人饲养动物权利的基础上,也充分关注他人享有安全生活环境的权利。人与动物应当和谐相处,一方面对饲养动物的人进行法律的指引和道德的约束,要求其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基础上饲养;另一方面对他人也有一定的约束与劝导,即在不妨碍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尊重动物饲养人的权利,不应对其作出干涉。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的“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法定义务,不仅是对动物饲养人的约束,也包含动物管理人。也就是说,即使不对动物进行长期饲养,而是临时对动物进行了管理行为,也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的义务。

相关链接

一、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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