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怎么算优质回答_优质回答的标准是什么_优质回答的经验和方法

是公众号所设置的一个固定栏目,过去曾推送过九篇期末论文。本学期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课程《法律和社会科学(初阶)》再次开设。在所布置的课程第一次作业中,我们并没有要求同学们按照严格的学术论文格式来写,但还是发现了数篇选题有意思且文笔较好的小文章。

作为大二的学生,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问题意识,掌握了适当的研究方法。学术道路漫长,愿诸位读者能以包容的心态阅读,或许能从中获得启发,又或许能提出有益的建议,鼓励他们继续前行。此为该系列的第1篇。

人文学科专家意见在我国庭审事实认定中的应用

——从香港庭审实践切入

优质回答的经验和方法_优质回答的标准是什么_怎么算优质回答

卜一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当文字含义认定出现纠纷时,法庭如何查明相应语境下语词的真实含义、如何通过人文学科专家[1]的专业意见认定文义事实,进而根据该文义作出公正裁判,成为相关案件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此外,人文学科专家就文义事实提出的认定意见,其中立性、真实性、权威性又该如何把握?

笔者先以《港区国安法》施行以来的首案为引子,就法院裁判中人文学科专家针对相关语词含义的认定意见作简要介绍。“国安法首案”的案件概况和其中人文学科专家意见的应用情况可以概括如下[2]:

2021年7月27日,被控犯《港区国安法》两项罪名并在高等法院受审的犯罪嫌疑人唐英杰,被3位国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均成立。法院首次裁定所谓“光时”口号有“港独”及将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之意。根据被告唐英杰展示“光时”口号的自然、合理效果和语境因素,在案发日能够煽动他人分裂国家。

判词指出,综观控辩双方共3名专家证人的证词,“光时”口号带有控方专家证人、岭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刘智鹏所指的意思,即目标将香港特区从中国分离出去。辩方专家证人亦在报告中提及其中一个可能的意思是“香港独立”,性质涉及分裂国家。控方提出,应采纳控方专家证人岭大历史系教授刘智鹏的证词,解读“光时”口号有分裂国家之意味;并且质疑两名辩方专家证人的专长非中国历史或者中文,不能协助法庭理解口号意思。辩方称,“光时”口号非常含糊且不能构成分裂意思,但与辩方专家证人承认“港独”是其中一个可能意思自相矛盾。

法庭重申,即使是辩方专家证人,亦从未否认口号具有主张分裂的意思,亦无法排除、推翻控方专家证人指出“光时”口号带有“港独”性质的专家证供。故综合全案证据,裁定被告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立。

除文义解释外,习俗认定也是人文学科专家意见认定事实的一个重要领域。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和《新界条例》[4]的有关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一般地,关于土地等领域的遗产继承纠纷,法庭有权认可并执行任何影响新界土地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除土地外,在新界内还可依照相关习俗办理其他关于遗产和丁权的继承案件。

笔者以电视剧《盲侠大律师2020》中的“面店争产案”为参考,就其中反映出现实中人文学科专家意见在习俗事实认定中的应用作简单思考。“面店争产案”的案件事实和作证情况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香港新界围村原居民、面店老板邱耀兴遭遇车祸,临死前说出遗愿,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留给一名女子赵家希(辩方)。邱耀兴过继的儿子邱尚财(控方)认为该口头遗嘱无效,同时还拿出另一份数年前订立的书面遗嘱,其中载明:“邱家面店为邱家祖业,素来依循祖例传承,以长子嫡孙为首,传子不传女。唯本人邱耀兴无儿无女,如若身故,愿将家传祖业邱家面店交托继子邱尚财。”

为证明该书面遗嘱所载祖例和习俗事实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控方律师向法庭申请人文学科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并作证。香港大学历史系教授马哲,专长香港近代史和围村习俗,出庭介绍了围村遗产继承方面的习俗。马哲教授作证说,从开埠到近代,一般围村的财产继承都是依照祖例,多数是遵循“长子嫡孙、传男不传女”的传统。马哲教授类比说明道,就比如每年在村口的祠堂分猪肉,就算大家是同一个氏族、同一个祖父,但是只有在族谱里有名有姓的男丁,才有权分猪肉。马哲教授解释说,古人有这个传统,是为了保障业权和财产留在自己氏族的名下。如果以现代的标准来看,就是重男轻女。不过这就是祖例。如果子女之间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从以往类似的案例来看,通常最后都是按祖例解决,很少违反传统。

控方律师随后指出,香港基本法第40条提到,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是受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的,进一步佐证了书面遗嘱和专家证言的合法性,促成了法庭对该习俗事实的认定。

如上所述,在香港法院,人文学科专家的意见能够被法庭依法直接采信,并作为事实认定和据以定案的证据。但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6条关于法定证据的规定,专家意见并未在八种法定证据之列;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一般地,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能出庭“提出意见”。也就是说,在我国大陆地区,作为证据的专家意见被严格限制;法庭上的专家意见通常只能被法官“考虑”,或者说只能成为法官心证的来源[5],相关结论很难作为事实认定的直接证据使用。

我国大陆地区关于专家意见的规定,看似更加注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实则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事实认定上的困难和问题。而且,由于我国大陆法院通知出庭的专家多为理工农医学科的技术人员,这种将人文学科专家意见引入庭审事实认定过程的做法,是否值得大陆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或者民事纠纷时借鉴,也值得思考。

在文义解释中,我国大陆法院一般多根据所谓“文字的通常含义”直接认定文义事实,在庭审举证质证和裁判文书客观表达中一般没有就文义作详细论证和解释,也几乎不存在引入人文学科专家意见的实例。再看继承习惯的事实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习惯已经成为民法的第二法源,本民族习俗文化也得以与外来法律技术紧密结合。

但是与习惯在法典中的显著地位不相匹配的是,司法实践中习惯事实的认定规则相对匮乏。比如,在我国特有的顶盆继承纠纷中,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似乎很难准确回答和精确认定顶盆继承的适用范围等相关习俗事实。在发生顶盆继承纠纷的绝大多数地方,相关裁判文书中也基本不就习俗事实认定问题展开讨论和论证。[6]可以说,在我国大陆地区,对习惯法的适用和习俗事实的认定还尚不规范。

尽管最高检已经出台了《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保障性不足的问题;但是,实践中仍存在规则不清、标准简略、欠缺统一等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参酌香港地区关于人文学科专家出庭作证的制度,并结合大陆地区司法的具体实践,健全一套相对完善的人文学科专家意见与事实认定的规范。具体而言,人文学科专家意见在庭审事实认定中的应用,至少还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要考虑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权威性和中立性。首先是关于人文学科专家的权威性的问题,也即什么人可以作为专家出庭提出意见。譬如,在“国安法首案”中,是否可以认为两名辩方专家证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两位教授的专长并不包括“中国历史和中文”,控方专家证人刘智鹏教授也不是中文专业学者,那么他们是否还属于能够出庭作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而且相较于理工农医学科(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等),人文学科专业人员相关资质的规范化程度较弱,资格证书门类也没有达到全部覆盖、广泛普及。因此,在人文学科领域,达到何种职称、取得何种资质、具有何种专长,才能被认为具有专门知识、达到了出庭提出意见的资格,有待进一步规范。另外,除专家学者外,在所涉领域有较多经验、特殊技能、知识储备的人员,或者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是否可以被视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且出庭作证,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次是关于人文学科专家的中立性问题,也即利害关系回避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人员、鉴定人等人员的回避制度;而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回避,适用相关法律中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那么,在“面店争产案”中,如果马哲教授是新界围村人,他也许更加熟悉围村习俗,但其或多或少会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进而影响到专家意见的中立性;如果马哲教授是外地人,虽然可能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但是又要考虑其对习俗事实认定意见的准确性。无论如何,从司法实务来看,人文学科专家意见在庭审中的引入,如果符合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准入标准,能够对事实认定产生积极的影响,那么就应当准许其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使用。[7]

另一方面,要考虑人文学科专家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证明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5条第2款[8]的规定,包括人文学科专家意见在内的很多具有社会科学属性的材料,虽然与个案当事人密切相关,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往往只能成为法官心证的来源。既然是法官心证,专家意见采纳与否没有严格要求,这反而又会增加裁判的不确定性。[9]

另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所称的“法官职业道德”“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都具有较大的主观恣意性和差异性,很难认为法官能够通过这些主观指标准确地甄别真实可靠的人文学科专家意见。当然,在“国安法首案”中,受政治和法治动态的影响,根据相关历史、政治和中文知识,对于所谓“光时”口号,法官似乎可以凭借自身经历、生活经验和相关常识加以鉴别,只不过一定程度上还是会留下随意性的空间。

参酌美国法上针对专家证言的“普遍接受”标准和Daubert标准,法官不仅需要确认专家意见本身已得到该专业领域的普遍认同,还担负着避免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专家证言进入司法按程序进而影响事实认定、干扰司法公正的重大责任。[10]为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则702[11]对应用“专家证人证言”时需要考虑的四个方面因素作了相应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庭审事实认定中应用人文学科专家意见,可以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上述规则,以衡量相关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证明力。

相较于我国香港地区和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我国大陆地区关于人文学科专家意见在庭审事实认定中应用的规则尚不成熟。笔者以香港庭审实践中文义解释和习俗认定为切入点,简要探讨了人文学科专家意见在我国大陆推广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和可以参考的样本,为其进入司法实践展开了一定的空间。但是为了尽量使得人文学科专家意见更好地发挥权威、真实、中立、公正的事实认定作用,今后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批判吸收比较法上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立法和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脚注

【1】这里指有专门知识且出庭提出意见的人,英美法系又称“专家证人”。参见张剑源:《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影响——兼论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的可能》,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3期。

【2】参见《國安法首個判例令法律紅線更加清晰》,载《香港文匯報》,2021年7月28日,A4版。转引自《【國安首案】裁定「光時」煽分裂 國安法首案罪成》,载“香港文匯報”微信公众号2021年7月28日,

【3】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40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4】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条例》第13条关于“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可执行中国习俗”的规定:“(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所进行的任何有关新界土地的法律程序中,法庭有权认可并执行任何影响新界土地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2)在第(1)款中,法律程序 (proceedings)不包括就《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或《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而进行的法律程序或与该等条例有关的法律程序。”

【5】参见侯猛:《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6】参见李敏:《法教义学视野下的本土习惯法——以顶盆继承类案为样本》,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2期。

【7】参见张剑源:《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社会科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载《法学家》2020年第4期。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第2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9】参见前注5,侯猛文。

【10】参见赵西巨:《专家证言、新科学理论与法官角色——以美国法中的Daubert标准为中心》,载《证据科学》2010年第1期。

【11】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则702:“在下列情况下,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的形式就此作证:(a)专家的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将会帮助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b)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或者数据;(c)证言是可靠地原理和方法的产物;以及(d)专家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


本文由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